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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知识问答 1、办法中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那些? 答:办法中所称的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2、哪些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答:属于公告栏内《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内的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3、哪些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办理备案、哪些不需要办理备案? 答:凡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请按公告栏内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需提交的有关材料》要求准备好有关备案资料,在设备进口之前提早办妥有关备案手续。 但以下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不需备案许可范围: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4、哪些进口旧机电需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 答:1、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备案初审,由总局办理备案。2、除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外,涉及以下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自2007年2月1起,也调整为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备案、初审后由总局核准后办理备案。 属于直属局办理备案范围、但初步判定为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在受理、初审后报总局核准后办理备案、发证。 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规定要求须由总局办理备案的其它旧机电产品。 5、申请人应提前多少天申请办理进口旧机电备案手续? 答: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到货15日前,就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或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初审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手续。 6、进口旧机电申请备案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1)、(2)、(3)、(4)为必须提交的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上报表。 (5)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a、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b、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c、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d、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e、涉及进口发动机组的中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和机组使用时间记录或声明材料。 f、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 g、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请注意:1、您提交的所有材料尺寸,请统一为a4纸版面;2、请参照《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常用证单格式》。) 7、如何办理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 答:经审核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装运前检验可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境外认可检验机构执行。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与“备案书”上规定的境外认可检验机构联系并办理装运前检验工作。 境外认可检验机构的相关信息可从公告栏上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境外装运前机构通讯录》中获得。 8、如何办理进口旧机电的到货检验? 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在运抵口岸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以及《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和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19.核工业专用设